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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【全电发票全面执行】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23-04-15 浏览量:643

为落实中办、国办印发的《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》要求,加大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(以下简称“全电发票”)力度。经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同意,我司作为试点纳税人于2023年3月16日正式全面启用“全电发票”,请悉知。

关于全电发票,特温馨提示如下,如有更多疑问,可咨询当地税务机关。

1、全电发票样式详见附件。

2、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、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。其中,带有“增值税专用发票”字样的全电发票,其法律效力、基本用途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;带有“普通发票”字样的全电发票,其法律效力、基本用途等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。

3、全电发票可自行打印,无需要求销售方在纸质打印件上加盖发票专用章。

4、全电发票可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(https://inv-veri.chinatax.gov.cn)查验全电发票真伪信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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